信托作为一种灵活有效的财产管理方式,在投资理财、慈善公益、养老安 排、家族财富传承管理和治国理政经世济民等众多领域发挥着日益广泛而重要的作用。
信托作为一种灵活有效的财产管理方式,在投资理财、慈善公益、养老安 排、家族财富传承管理和治国理政经世济民等众多领域发挥着日益广泛而重要的作用。特别是,自2018年4月以来,随着《资管新规》及配套细则的发布,大资管统一监管时代已经到来。2019年11月30日至12月1日,由浙江大学城市学院、浦江法治论坛·杭州峰会组委会共同主办,浙江大学城市学院法学院、浙江大学城市学院财税金融法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联谊会承办,师董会(杭州)科技有限公司协办的"第五届浦江法治论坛·杭州峰会暨首届慧众中国信托与资产管理法治论坛"在杭州隆重举行。
论坛现场
此次论坛主题为"信托与资产管理法治",以大会主题报告、圆桌讨论、小组沙龙等多种形式,探讨了信托法理论与实践、资产管理法律规制与家族财富管理法律问题等重要课题。
11月30日上午,"第五届浦江法治论坛·杭州峰会暨首届慧众中国信托与资产管理法治论坛"在杭州百瑞运河大饭店三楼国际厅拉开帷幕。来自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复旦大学、浙江大学、同济大学、中南大学、浙江大学城市学院等学界代表,浙江省银保监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深圳证券交易所、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仲裁委员会等监管和司法部门代表,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大成律师事务所、北京天元律师事务所、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上海建纬(杭州)律师事务所、承信全球家族办公室等律师代表,中融信托公司、银河基金、天风证券有限公司、北京钦点智库有限公司等实务界代表,以及法律出版社、大公报、中国网、新华社中国金融信息中心、齐鲁财富网、浙江省电视台等新闻媒体代表共150多人出席会议,收到参会论文58篇。本次论坛通过师董会在线app直播,在线听众累计达32万余人次。
开幕式上,浙江大学城市学院法学院副院长方洁首先向大会介绍了参会领导和重要嘉宾,对全体出席会议的代表致以热烈欢迎和衷心感谢!
浙江大学城市学院法学院副院长方洁主持开幕式
浙江大学城市学院党委副书记李磊代表论坛主办方浙江大学城市学院致辞。
浙江大学城市学院党委副书记李磊致辞
浙江大学城市学院党委副书记李磊代表论坛主办方浙江大学城市学院致辞。他指出,浙江大学城市学院自创办20年来,充分发挥名城名校合作体制机制,坚持高质量,高起点办学,以国际化教育和创新教育为特色,取得了显著成绩,目前正在着力建设国内百强一流应用型大学。法学院是城市学院最早的办学单位之一,以杭州市重点学科、杭州市社科重点基地为平台,以应用型、复合型、创新型城市法务人才培养为特色,学生在各类学科竞赛中表现突出。财税金融法研究中心是法学院人才培养和教师科研的重要基地。本次论坛作为学院建院20周年庆典系列学术活动之一,主要由法学院和财税金融法研究中心承办,对于推动本校法学学科建设和发展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浦江法治论坛主席程天权致辞
浦江法治论坛主席、原中国人民大学党委书记程天权出席了本次论坛开幕式并致辞。程天权在致辞中介绍了浦江法治论坛创办发展初衷及五届举办情况。关于本届论坛,他认为关于"信托与资产管理法治"主题的探讨,既是一个金融经济问题,也是一个法律建设问题;既是一个当前值得我们思考、研究,发扬优势、克服短板的问题,又是一个长期要研究的重大课题。
浦江法治论坛名誉主席王茂林发言
浦江法治论坛名誉主席、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原湖南省委书记、原山西省委书记、中国生产力学会首席顾问、中国生产力学会原会长王茂林出席论坛开幕式并发表讲话。王茂林围绕会议主题从正确把握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关系,实现公平正义、关注国计民生、国泰民安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要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还需强弱项、补短板三方面发表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观点。他认为,"党大还是法大?"这一问题本身是一个伪命题,党法关系是法治与政治关系的集中反映。世上没有无政治的法治,尤其是当今世界,离开政治的法治是根本不存在的。他强调,法律保护的是合法权益,信托与资产管理的法治,家族财富管理的规范,是推进依法治国的具体行动,也是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具体举措。
中国法学会银行法研究会副会长徐孟洲致辞
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监事长、中国商业法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国法学会银行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徐孟洲作为学界代表在论坛开幕式上致辞。徐孟洲的发言主要为三个方面:第一点,信托与资产管理法治属于金融法的重要内容,与资本市场紧密相关。为此,应努力研讨和推进信托资管法治的理论与实践。第二点, 信托是财富传承最优选的方式,也是一种法治的方式。根据中国建设银行和波士顿咨询公司2019年发布的报告《中国私人银行报告》,中国居民的高净值人群,已经达到了196万人。而且,现在的高净值人群,年龄在50岁以上的,占了半数以上。这意味着,我们的高净值人群已经进入到了财富传承的新阶段。富不过三代,怎样把老一辈企业家的财产,能够传承下去?这是一个现实问题,也是一个紧迫的问题。信托就是一种最优先的方式。其原因在于,第一,它是有《信托法》等法律依托的,依法获得的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第二,它的分配比较明确。好多名人死了以后,为了家产争夺,打官司,这个非常累的。如果我们用信托方式,老大得20%,老三得30%等等,分的清清楚楚,可避免纠纷讼累。第三,信托具有天然的合理节税功能。第四,信托方式比较简便。设立信托,通常签订一个信托合同就行,没有很多复杂的环节。第三点,信托是一种非常灵活的方式,应加强法治,防止乱象,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对家族信托没有提到。实际上,家族信托现在到了这么一个阶段,量很大,涉及147万亿人民币。这么大的财产,要如何进行转移,是一个很大的问题。
浦江法治论坛组委会副主席唐纯初、浦江法治论坛副主席朱国华发言
浦江法治论坛组委会副主席唐纯初在主题演讲中,提出有关长三角一体化国家战略与企业家产权信托保护的问题。他谈到,过去世界五大经济圈均与中国无关,而21世纪第六大经济体就在中国,就在上海,就在长三角。长三角一体化属国家战略,企业家是真正的第一生产力,因此企业家的财产需要法律积极保护,而信托与资产管理有助于积极保护企业家财产。为此,唐副主席积极呼吁应大力推动保护企业家财产的信托资管法治建设。
浦江法治论坛副主席、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朱国华就"信托业的挑战与应对"分论坛主题发言,从中国信托制度的发展过程谈起,引出家族信托制度在中国的发展现状以及面临的四个方面的问题,针对这四方面问题,朱教授提出了五方面考量,从法律规定层面明确信托财产的转移;实行差异化信托财产公示制度及"一揽子"信托财产公示制度;调整信托财产登记制度的效力由"登记生效主义"为"登记对抗主义";在税制完善方面,尽快出台遗产税,并且由受托人代扣代缴一部分累计收益的税收,避免重复征税;进一步完善信托营商环境,完善信托业竞争规则和公平竞争环境。
原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浙江省委常委、政法委副书记,原浙江省公安厅党委书记、厅长刘力伟,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金融庭负责人鞠海亭,浙江省银保监局信托处副处长周佳茵、中国法学会证券法研究会副会长、浙江大学互联网金融研究院副院长李有星,中国商业法研究会副会长、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马跃进,浦江法治论坛副主席兼秘书长、同济大学发展研究院副院长朱国华,辽宁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博导任际教授,兰州财经大学史正保教授,重庆工商大学教授李喜燕,浙江大学城市学院法学院党委书记董尚胜,浙江大学城市学院财税金融法研究中心主任谭立和副主任袁继红等领导、专家、学者出席了论坛开幕式。
在论坛开幕式上,还举行了慧众中国信托与资产管理法治论坛、浦江法治论坛杭州峰会揭牌仪式。
慧众中国信托与资产管理法治论坛·揭牌仪式
浦江法治论坛·杭州峰会·揭牌仪式
徐孟洲、朱淑娣、林嘉、陈柳钦等四位国内著名专家受聘为浦江法治论坛副主席,浦江法治论坛名誉主席王茂林先生向他们颁发了聘书。
王茂林名誉主席给徐孟洲教授授予浦江法治论坛副主席证书
王茂林名誉主席给朱淑娣教授授予浦江法治论坛副主席证书
开幕式之后论坛进入主题报告阶段,由浙江大学城市学院财税金融法研究中心主任、慧众中国信托与资产管理法治论坛召集人谭立主持。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楼建波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楼建波做了题为《信托受托人免责条款的效力》的主题报告。楼建波认为,对于信托受托人的免责条款,应当综合考虑信托设立方式、受托人身份以及试图免除的责任类型等确定其效力,而不能一刀切的认为对于信托受托人的免责有效或者无效。楼建波首先对美国不同州的信托立法和司法实践进行归纳,发现虽然美国各个州在立法上对于免责条款具有严格限制、温和中立到自由放任的三种态度,但是在司法实践当中,则更倾向于采取温和中立的态度,即不预设立场,而是通过对个案进行审查得出在个案中对于信托受托人的免责是否有效的判决。最后他指出,信托的法律关系复杂,在立法上应当承认信托受托人免责条款的一般效力,但是对于特定的受托人义务和特定类型的信托的受托人免责条款是否有效,可以加以必要的限制。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经济法室主任席月民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经济法室主任席月民的主题发言是《中国信托业法的立法路径选择》。他认为,如何制定一部符合我国国情的信托业法,使改革与法治形成良性互动,一直是大家多年来持续关注、悉心钻研并反复呼吁的重大理论问题。基于商业信托的定位研究信托业,并从我国现有信托法律法规体系的检视来看,信托业法亟待出台。具体立法路径为:一是修改《信托法》,增加信托业法的内容,一是制定专门的《信托业法》,关注信托机构的内控性与合规性以及信托合同的标准性、格式性和效率性等。同时,从信托行为,还是信托机构,或者两者结合角度进行信托业规范,仍是一个需要研究解决的重要问题。
中南大学信托与信托法研究中心主任张军建
中南大学信托与信托法研究中心主任张军建的主题报告是《信托连续受益人制度在家族信托中的运用》。张军建着重分析了信托连续受益人制度在家族信托中的运用效果,并对我国家族信托健康发展提出了完善建议。张军建认为,信托连续受益人制度在家族信托中运用,具有财产的长期管理、委托人意思冻结、破产隔离、利益分配、防止资产分散、解决对身后残障子女的生活忧虑、生前赠与的灵活应用、提高继承财产的流动性、避免因财产继承发生内斗、为受益人的资产保全等十一种效果。
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高凌云
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高凌云具体阐释了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与债权人权利保护之间的平衡问题。高凌云指出,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并非是绝对的,而是应当区分主体和信托类型进行讨论。对于受托人的债权人,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应当是绝对的。但是,对于信托人和受益人的债权人来说,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是相对的,要根据信托人是否对信托财产持有撤销权或控制权,以及受益人对信托财产持有的受益权是强制性分配的还是自主裁量性分配的利益,对信托财产的独立性进行限缩。高凌云指出,一个不考虑债权人利益保护的信托制度不会长久,即便在信托的发源地英美法系国家,信托法也为信托人和受益人的债权人利益提供了合理保护。为了不损害我国信托制度的健康发展,应当对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进行合理平衡。
同济大学教授倪受彬
同济大学教授倪受彬的主题报告是《中国资产管理的信托法理分析及制度构造》。倪受彬认为,中国的资产管理本质上属于信托关系,我国的资管新规客观上属于市场倒逼金融混业经营的制度创新。为此,中国资产管理业务需要进行制度再造。一是改造《金融机构资管新规》为《投资信托法》和非标投资信托法。对于股权和债权,设计非标受益权流通机制,与证券法衔接。对于社保和国有资产设立特殊资产投资信托。二是确立私募合格投资者制度以解决合同效力问题,涉及初始信托财产与合格投资者自有财产的确定,以及私募的突破前提与公募的转换衔接机制。三是受托人的有限责任及其前提条件(受信人义务的类型化)。要强化审慎监管、行为监管与牌照管理。
浙江大学城市学院财税金融法研究中心张桂龙
浙江大学城市学院财税金融法研究中心张桂龙进行了《结构化信托法律关系》的主题发言。他阐述道,结构化信托和分级基金均是结构化金融产品,通过对风险和收益的结构化设计满足不同投资主体的投资需求。虽然两者有着相似的融资和担保功能,但是涉及的法律关系却是大相径庭。在分级基金中,基金A份额和B份额之间构成金融互换法律关系;而在结构化信托中,受托人和优先级受益人、劣后级受益人之间均构成信托法律关系,除此之外,可能还涉及信托贷款法律关系或者委托管理法律关系等。优先级受益人和劣后级受益人之间法律关系较为复杂,从合同法视域和组织法视域进行检视,可能涉及的法律关系截然不同。
11月30日下午,论坛进入分会场主题交流环节,分别针对信托法理论与实践、资产管理法律规制理论与实践、家族财富管理法律问题进行了分场讨论。各分会场,来自高校、科研机构、律师事务所、证券、信托、资管公司的理论与实务界代表,结合各自研究和熟悉之领域,从理论和实践各方面全方位讨论了信托合规风险管理、信托法理、慈善信托、信义义务、信托视野下智力残疾人融合教育、房地产融资中营业信托、信托兑付、离岸信托、资产管理与信托关系、家族信托、老年人权益保护等多个话题,发表了各自的见解与分析。各分会场讨论气氛热烈,与会人员纷纷表示受益良多。
第一分会场讨论现场
11月30日下午第一分会场进行了"信托法理论与实践问题"专题讨论,由崔永东、巫文勇、李喜燕和谭立先后主持。祁群、李喜燕、李艳、李萌、赖国钦、周明勇、周乾、陈晓薇、吴惠金、刘丽做了主题发言,高凌云、吕涛等参与了讨论,大家结合各自的研究领域,重点讨论了资金营业信托管理、慈善信托、信义义务、公益信托、刚性兑付、信托刑事风险、信托财产权的性质与归属等问题,并对信托刑事案件和刚性兑付进行了深刻的探讨。与会嘉宾一致认为,研究信托应该通过实践的方式深入了解,仅凭旁观和调研是不足的。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祁群做了《论资金营业信托的适当性管理——以合规风险管理为重点》的报告。祁教授从适格、适当性和合规三个关键词为出发点,阐述了在当今日益增多的信托违规诉讼中,监管的必要性。他指出信托公司的良好状态是合规,合规既有监管方面的内容,也有法律方面的内容,从投资者主体适格到投资适当性管理再到合规,是一个从小到大、从点到面的过程。同时,祁教授认为信托作为一种非常重要的投资行为,要有年龄限制、经验限制和财产限制,而这些都属于监管方面的适当性管理的内容。因此,信托业务应尽快从适格性管理过渡到全面适当性管理,并与合规一起创造效益。
重庆工商大学法学院教授李喜燕以"慈善信托近似原则在美国立法中的发展及其启示"为题做了演讲。她以慈善信托为立足点,阐述了其近似原则对我国信托立法的启示。她认为慈善信托近似原则发展的特点是相关立法逐步融合、对捐赠人意愿的优先保障和日益强调慈善财产为公益所用三个方面。基于以上特点李喜燕指出我国近似原则相关立法的现存问题是未见立法术语、规定不够周延以及程序不够中立灵活。因此,我国信托近似原则的立法应当以解决上述问题为主,以便近似原则能够在我国未来的立法中充分地发挥作用。
山东财经大学教授李艳的演讲题目是:《信义义务缺失:我国投资者保护制度完善的症结所在》。她指出我国的投资者保护制度现在已经发展到了关注公司治理的核心关键点的时候了。她认为信托义务的确定体现了立法的进步,大家所诟病的忠实义务和解释义务的具体规则的表述等问题仍是立法有待解决的。同时她指出信托主要是民事信托,如果能把相关立法完善起来,明确信义义务原则条款就会最大限度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兰州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萌做了题为《浅析意定监护人信义义务机制的构建》的主题发言。她首先介绍了意定监护制度,认为可以将这个概念定义为成年意定监护制度。李萌认为在意定监护制度中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她进而提出可以借助信托法的关系来支持意定监护制度,在确定意定监护人的义务的时候,借鉴信托法理中的信义义务。再然后,李萌认为忠实义务经历了受益人唯一利益到受益人最大利益的的发展,在给意定监护的监护人设定义务的时候,可以借鉴这样的忠实义务。最后,她认为监护人在管理监护事务的时候和被监护人的财产发生各种各样的交易的行为,不能被完全禁止,但是可以加以限制。
陆台国际律师事务所律师赖国钦作了题为《台湾公益信托修法介绍》的主题发言。首先,他介绍了台湾信托法专门针对公益信托这部分做特别修法的原因,重点介绍了公益信托的意义、目前公益信托的弊端和法务部信托法"公益信托"修正草案重点。然后,他重点介绍了草案中公益事务的年度支出比例应该要做一个适当的限定、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公益信托资讯的披露这三个问题。最后,他探讨了公益信托跟私益信托能否转换的问题,认为信托是可以多元的发展,公益信托跟私益信托理论上也可以在法定上适当的情况之下做一些适当的转换。
河北金融学院法统计中心主任周明勇作了题为《信托责任视野下智力残疾人融合教育问题研究》的主题发言。首先它介绍了智力残疾人的分类和特点。然后探讨了当前智力残疾人融合教育存在的问题,再然后分析了这些问题的集体根源,最后从体制机制的角度,提出了创新融合师资供给模式、借鉴信托责任理论来建立合中有分的融合教育模式、创新区块链去中心化监管机制来完善侵权保险制度等措施。
合肥工业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周乾做了题为《<资管新规>背景下中国信托业刚性兑付的影响分析回头看》的主题发言。首先,他肯定了刚性兑付的积极作用,认为其保障了投资者的本金安全,促进了信托业的快速发展,客观上维护了金融稳定。其次,他谈到了刚性兑付的消极影响,对于投资者来说,其弱化了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导致投资者在信托产品的选择上劣币驱逐良币,可能会损害部分投资者的风险;对于信托业来说,其异化了信托业务的本质,延缓了信托业务的转型,破坏政策的传导机制。最后,他认为监管者应该相信市场的韧性并保持耐心。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陈晓薇做了题为《信托刑事风险与防控研究》的主题发言。首先她从团队业务谈起,介绍了信托及其犯罪的相关概念,重点介绍了信托犯罪相关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其次,她探讨了信托的设立、运作和从业人员的风险,设立阶段主要涉及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和非法经营罪,运作环节主要涉及非法集资类犯罪,从业人员风险主要涉及职务类犯罪;最后,她呼吁相关的金融监管机构应该提早介入,进行监管或者是规范和完善,倡导企业重视刑事合规业务。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的吴惠金律师团队做了《信托法理论与实践问题浅析》的主题发言,团队成员律师刘丽重点探讨了四个问题,首先是信托跟合同的关系问题,她介绍了英美法和我国法对于信托与合同的关系这一问题的态度和原因;其次是信托受益人地位跟信托受益权不明确的问题,她指出受益人地位的不明确直接导致了很多人认为信托跟合同没有区别,并建议对信托受益权的性质加以明确;再次是受托人管理义务界定的问题,她认为界定管理人的义务,具有非常重要性的意义;最后是信托财产存续期间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她介绍了理论界也在探讨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并建议明确信托财产所有权向受托人转移的动作。
第二分会场讨论现场
第二分会场讨论的议题是"资产管理法律规制理论与实践问题",由马跃进、陶丽琴和殷辉担任主持人。参与发言交流的嘉宾有赵意奋、于朝印、叶家平、秦康美、石新中、李海龙、黄加宁、孙放等学者和律师。在第一阶段中,各位嘉宾学者围绕资产管理业务信托关系的认定、资产管理人的信义义务等方面展开热烈的讨论,从理论、制度与实践等角度提出看法,并结合最高院的相关司法判例进行分析探讨。一致认为信托关系不等于合同关系,明确其概念与认定标准是当务之急。在第二阶段中,信用、信托与资产管理成为讨论的重点,大家认为信托领域要和其他领域一样确立相应的失信和守信标准,并围绕如何完善相应的信托责任制度,投资者适当性规则问题该如何处理等方面提出了相关建议。
宁波大学法学院教授赵意奋主要围绕资产管理业务信托关系的认定问题展开论述,她指出:信托关系不等于合同关系,它是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安排。如何认定资产管理法律关系为信托关系,信托法并不明确。故有必要明确认定信托关系的标准。《会议纪要》明确了信托公司之外的金融机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可能被认定为信托关系,虽然该纪要在法律上而言并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直接成为审判的直接依据,但是却统一了审判思维,意义重大。
中国计量大学教授陶丽琴的演讲主要围绕专利资产证券化可行性的问题展开,陶教授对武汉国投专利信托案与中关村知识产权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案进行分析,探讨了我国专利资产证券化的现实条件、观点与可行性路径,并对专利证券化融资提出建议。她对该话题的研究提出自己的观点,可以研究,但不适宜过热。
山东财经大学副教授于朝印指出,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制度框架基本确定,但还需要在信义义务标准和信义责任制度两个方面予以完善。由于资产管理行业之间的差异,通过人大立法的方式确定资产管理人的信义义务并不是当前最佳路径的选择,由监管部门制定监管规章确立资产管理人的信义义务是更加现实的选择。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叶家平从律师做实务的角度出发,向大家谈了一些心得体会并提出了在实务当中常见的一些问题与大家讨论。他指出信托法律的适用问题、信义义务的问题、如何处理司法裁判与行政监管的问题、以及损害赔偿问题在实务中非常常见,并引用了一些司法判例与大家交流。
首都师范大学教授石新中围绕信用、信托与资产管理这个问题提出自己的观点:信托制度的发展需要建立信用公开机制、信用奖惩机制、信用修复机制等相关的信用机制。特别是信用责任方面,目前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信托要像其他各个领域一样,制定本领域的失信和守信的相关标准,并且要分为不同的层次。
浙江财经大学副教授李海龙以美国的探索为视角,对我国投资者适当性规则的问题进行反思。他指出,我们国家目前投资者的适当性规则主要聚焦于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要试图建立投资者的准入门槛机制。第二个方面是完善以风险揭示为核心的信息披露制度。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杭州办公室管理合伙人黄加宁围绕大资管领域的争议解决方式、民刑交叉的问题、资管资本领域的原状返还问题、股票质押回购纠纷中的股票性质问题展开论述。他指出,从现有的情况来讲,一些法院,特别是发达地区的法院,对这方面的认识已经比较开明,学术界和实务界要加强交流,推动相关问题的解决。
上海政法学院副教授孙放主要围绕财政投融资的信托结构进行分析。她首先从财政投融资的信托结构的内部权利义务关系谈起,指出了政府作为权力与权利主体身份的困局。最后提出:财政投融资信托结构制度的构建需要着重考虑决策制度、执行制度、监管制度三个方面。
第三分会场讨论现场
第三分会场讨论的议题是"家族财富管理法律问题",由任际、谢文武、袁继红、尤挺辉主持,史正保、朱国华、赵金龙、唐纯初、石贤平、章宣静、董仁周、芈永梅、徐浩、郑翔、孙长刚等参与讨论,张旭娟、徐孟州、张宇佳、金丽迪进行点评。与会者着重探讨了家族信托税收法律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纳税主体不确定、客体方面不明、税目税率不明确、纳税环节不明确、税收优惠政策缺失等,认识到国内信托制度的滞后,特别是信托税收制度的缺位,探讨完善家族信托税收制度的路径,有助于促进我国家族信托制度的发展。
兰州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史正保在会议中,着重探讨了家族信托税收法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观点,问题集中在五个方面:首先是纳税主体不确定,尽管目前学界提出了不同的办法,但由于英美是双重所有权,而大陆法系是一物一权,因此在中国按双重所有权实施障碍很大。第二是客体方面不明,即信托财产和信托财产受益权如何区别及认定。第三个方面是税目税率不明确,没有针对信托税制的规定,只是进行一般性参照,忽略了信托与一般应税行为的差异性。第四方面是纳税环节不明确。第五方面是税收优惠政策的缺失。认识到国内信托制度的滞后,特别是信托税收制度的缺位,这有助于促进我国当前家族信托税收制度的发展。
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朱国华从中国信托制度的发展过程谈起,引出家族信托在中国的发展现状以及面临的四个方面的问题,针对这四方面问题,朱教授提出了四方面考量,从法律规定层面明确信托财产的转移;实行差异化信托财产公示制度及"一揽子"信托财产公示制度;调整信托财产登记制度的效力由"登记生效主义"为"登记对抗主义";在税制完善方面,尽快出台遗产税,并且由受托人代扣代缴一部分累计收益的税收,避免重复征税。
河北大学法学院教授赵金龙作了针对我国家族信托的法律问题主题报告,尽管我国家族信托目前发展势头较好,亦有相应的政策扶持,但是,家族信托法律制度不完善,存在信托财产所有权归属模糊、信托登记制度不合实际、当事人权利冲突、家族信托税收制度欠缺、家族信托监管人缺失等问题。
哈尔滨商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石贤平以"家族信托所得课税面临的困境及其应对"为题,阐述现阶段面临的制度困境和征管困境,提出为家族信托设立特别条款、确立双重所有权制度、确定理论和原则、以权责发生制确认家族信托财产收益所得课税时点的制度设计。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司法会计章宣静从林某职务侵占无罪案例出发,带来三个问题的思考:第一,法院认为案卷中四名盘点人员无身份材料而判无罪的法律依据;第二,作为受害单位如何向公安机关报案;第三,审计是经济管理,司法会计鉴定是诉讼活动,审计报告无法作为证据。
法务会计专家董仁周针对防控税收舞弊问题,提出五点建议:第一,建构财务会计信息产权共有制度,确保所有会计主体对公司会计信息监管维权;第二,建立法务会计主体框架制度,实现公司会计行政监管与司法治理的高效有序;第三,优化会计、税收职业管理制度,提升职业自律自净能力;第四,减少公司税收舞弊净收益,消除公司税收舞弊行为原动力;第五,培养法务会计专业人才,适应公司税收舞弊风险防控需要。
大成律所南京分所合伙人芈永梅从实务角度出发,提出信托从设立到管理过程中的实践性问题,包括信托资产的合法性、信托目的合法性、完税问题以及治理结构问题等。
浙江大学城市学院法学院徐浩主要从日本信托法的历史、家族信托的现状、日本家族信托存在的问题三方面介绍日本的家族信托。在我国社会的老龄化问题日趋严重的状态下,它山之石可以攻玉,日本家族信托的立法和实践可以提供一个参考。
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郑翔正在参与《北京市老年人保护权益》修订工作。他提出,现阶段,"以房养老"套路贷案件频发,严重地侵害了老年人权益,听取学者讨论信托制度,从中探索保护老年人权益的路径。
承信全球家族办公室首席律师孙长刚从我国内地家族信托的发展现状及业务模式出发,指出我国家族信托发展的困境:第一,立法层面上,家族信托专门性立法空白,现有信托立法弊病无穷;第二,学术层面上,信托实务需要多个学科来参与;第三,司法层面上,司法实践困难重重。
12月1日上午小组沙龙
12月1日上午首先进行了小组沙龙,徐孟洲、孙长刚、倪受彬、高凌云、周明勇、楼建波、谭立、赖国钦等专家学者参与了讨论,就涉外信托实务、受益人权益保护、信托财产的确定性、国内信托法教育、国外信托先进实践经验等进行了交流探讨。其重要共识是,我国信托法教育不能支撑信托市场的快速发展,国内法学院应该加强信托法教育,同时学者们应该更多地投入到信托法律实务中去。
孙长刚律师首先发言,他从一个案例讲起,谈到受益人权益保护的问题,随后他介绍到信托业务其实和我们很近,现在有很多企业家都进行了不同程度的信托,而且信托中的涉外因素较多。最后他认为研究信托应该进行跨境、跨界、跨学科、跨机构研讨学习交流,呼吁信托的学者应该积极参与到实务中去。
同济大学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教授倪受彬随后呼应,他首先提到国内信托法教育严重欠缺的问题,然后介绍了受益人利益最大化原则,最后认为学者应该积极参与信托法交流,法学院要多开设信托法课程,学者应该多和社会接触。
中国人民大学学法学院教授徐孟洲随后发言,他首先介绍了信托法在国内起步较晚的原因和中国人民大学的信托法课程发展历程,然后总结了近年来信托法教育的成就,向与会学者传授了教授信托法乃至金融法的经验,认为信用是信托的重要基础,最后肯定了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是信托法最耀眼的明珠。
复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高凌云教授随后发言,她先就刚性兑付进行了分析,她认为硬性的要求刚兑,或者硬性的不许刚兑,都是不合适的。然后以昆山纯高案件为例,探讨了我国目前的商事信托为什么会出现刚兑的情况,主要因为信托财产没有转移,或者因为信托财产无法确定,因而受托人对信托财产没有任何控制权,所以才不得不从固有财产中进行刚兑,如果信托法不修订完善,遇到类似的案件,法官亦很难判案。最后她认为,设立信托完全由信托公司主导会导致严重的道德风险,信托应该由委托人发起设立,由信托人寻找合适的受托人,这一点在家族信托中尤为重要。
12月1日上午圆桌主题交流
论坛最后进行了圆桌主题交流,由马跃进主持,围绕"信托、资产管理受益人权益保护"问题,陈晓薇、高凌云、周乾、李艳和吕涛几位理论与实务专家参加了讨论和交流,就信托案件中受益人保护、不同信托类型中受益人保护、刚性兑付中受益人保护、资管业务中受益人保护、公安司法机关对受益人的保护、信托案件中的人性因素等问题发表了意见和观点。共同的看法是,受益人权益保护需要在实践中发现问题,反过来思考立法规则的改进,学者在探讨信托法实施、推进时,要超过法律的范围,从社会、文化这些角度去思考。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陈晓薇律师首先厘清了非法集资类犯罪、集资参与人等概念,然后从实务角度介绍了构成相关犯罪的典型情形,提醒大家远离不符合正常经济规律的金融产品,保持警惕,防止受到不必要的损失。
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高凌云认为受益人保护和受托人义务是同一件事情的两面,保护受益人的利益需要加强受托人的义务,目前的法律在一些细化方面还需要加强。然后,她重点探讨了在家族信托和商事信托中保护受益人利益的不同情形,尤其在商事信托中对受益人的保护还可能涉及对信托人权利的限制。
合肥工业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周乾认为刚性兑付中委托人也可能是受益人,信托可以作为资产管理的工具。信托框架下,自益信托的相关法律规定中让受托人过度承担很多的信义义务并不科学;他益信托中可以加强对受托人义务的监督。
山东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艳从资管业务这一大的角度来界定受益人的权益保护,将受益人纳入投资者的范围。他认为应该首先界定资产产品法律关系,明细这些概念需要信托法、证券法来对这些基本的概念进行确定。
云南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吕涛认为信托更深层次是人性,信托或者是资产管理的法制应该努力发挥人性的善,克制人性的恶。他介绍了一些案件中的人性因素,并探讨了在已经涉案的情况下如何有效的保障受益人权益。
第五届浦江法治论坛·杭州峰会暨
首届慧众中国信托与资产管理法治论坛圆满举行
慧众中国信托与资产管理法治论坛召集人谭立闭幕式总结发言
浙江大学城市学院财税金融法研究中心主任、慧众中国信托与资产管理法治论坛召集人谭立进行了本次论坛总结。他在总结发言中指出,第五届浦江法治论坛·杭州峰会暨首届慧众中国信托与资产管理法治论坛进行了第一天上午大会开幕式和主题发言、下午信托法理论与实践、资产管理法律规制问题、家族财富管理法律规制问题的三个分会场讨论,以及第二天上午小组研讨和圆桌主题交流,大家参与的热情非常高,研讨十分热烈,成果丰硕。第五届浦江法治论坛·杭州峰会暨首届慧众中国信托与资产管理法治论坛取得了圆满成功!
浦江法治论坛副主席兼秘书长,同济大学发展研究院副院长,法学院教授、博导朱国华
浦江法治论坛成立于2015年上海。论坛成立的初衷是:依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流动站的雄厚实力,将"全球法治文化"系列品牌与全球、全国视野中的上海区位优势、人才优势、市场优势、文化优势、法治优势、品牌优势深入融合,力推建立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服务全国全球的优质的全球法治学术平台。论坛贯彻"以政府引领、市场主导、企业唱戏、民间运营"的宗旨,将全球法治文 化与当下全国与全球法治时事热点和社会的迫切需要相结合,切实有效地开展活动、进行专家研讨、理论实践对接。论坛在中国人民大学、同济大学、复旦大学、中国金融信息中心、中国人民大学上海校友会、华东政法大学、浙江大学、上海陆家嘴金融城发展局、中国创造学会等指导支持之下,已经成功举办了五届浦江法治论坛和浦江法治大讲堂第一期。树高千尺,根深在沃土。浦江法治论坛扎根祖国大地,服务国家长远、全球发展。
浦江法治论坛·杭州峰会会务组部分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