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国十条”发布及保险资金运用持续改革的背景下,被视为保险投资纲领性文件的《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拟进一步完善。
在新“国十条”发布及保险资金运用持续改革的背景下,被视为保险投资纲领性文件的《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拟进一步完善。据了解,保监会近日起草了相关修改意见,目前正在业内征求意见中。
据上证报10月20日报道,对照修改前后内容发现,此次修改共涉及20处。其中,大部分是适应契合新“国十条”及近年来相关改革,而所做的相应调整;另有一部分是为将要出台的相关监管指引做好政策衔接,而做的相应修改;还有根据投资环境及保险业变化,应保险机构呼声而提出的修改意见。
新“国十条”中提出“探索保险机构投资、发起资产证券化产品”,此次修改因此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保险资金可以投资资产证券化产品。资产证券化产品是指金融机构以可特定化的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通过结构化等方式进行信用增级,在此基础上发行的金融产品,具体办法由保监会制定。”
与上述修改相一致的是,对于新“国十条”中提出的“允许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设立夹层基金、并购基金、不动产基金等私募基金,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等内容,此次修改时也增加了相应条款,对这些新放开的投资品种予以明确规定。
值得一提的是,新“国十条”中提出“组建全行业的资产托管中心、保险资产交易平台”,据了解,在广泛征求保险机构和托管机构意见的基础上,组建全行业保险资产登记交易平台的工作正在推进中。对此,此次修改中新增一条作为第三十一条,对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以及保险资金投资其他金融产品的具体操作予以明确规定。
此外,对保险集团、保险公司的“重大股权投资”的定义也做了相应调整。原先为“重大股权投资是指对拟投资非保险类金融企业或者与保险业务相关的企业实施控制的投资行为”,修改后为“重大股权投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对非保险类金融企业实施控制;对与保险业务相关的企业实施控制且投资金额较大;对拟投资企业未实施控制,但投资金额或比例达到相关标准的投资行为;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此次修改中,备受业内人士关注的是,保险资金投资证券投资基金及办理银行存款部分的修改。其中对存款银行信用评级的调整,是根据去年发布的相关通知而做的相应修改,而对基金管理人资质条件的调整,则是根据业内诉求而做的首度修改。
具体来说,保险资金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其基金管理人原先须符合“净资产连续三年保持在人民币一亿元以上,最近三年没有不良记录”等要求,而修改之后门槛有所放宽,变为“设立时间一年(含)以上,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业内人士告诉记者,由于保险机构新成立的基金公司成立年限较短,保险资金无法投资保险系基金公司发行的基金产品,故有关公司提出了修改条款诉求。